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18-08605 |
分 类: | 财政预决算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18-08605 | 分 类: | 财政预决算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13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经营发展,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规范企业预算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制定了《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规范的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鉴于2019年是企业预算制度全面开展的第一年,为做好此项工作,实行企业预算报告预报制度,即2019年1月底前预报企业预算报告(预算报表及预算说明等),市国资委对企业的预报表进行初审后,企业于2019年3月底前上报2019年度预算报告正式版。企业预算报表采用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预算报表,企业自行上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下载即可。
附件: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
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13日
吉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企业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过程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按管理关系逐级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重大投资、资本运营、成本费用、重要财务事项及主要财务指标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规范对企业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做好预算工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编制流程和方法,推进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控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组织机构。预算组织机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企业预算组织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企业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平衡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结果提出奖惩意见(五)督促经理层完成预算目标。
第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为预算日常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组织机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下达工作;
(二)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核和编制企业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预算方案,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者本企业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部门或者本企业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按照授权严格执行各项预算;
(四)负责分析、解决、上报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上报并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六)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一节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政策变化,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既要有利于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又要有利于加强经营资本积累,确保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要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保持一致,按照规定将所属子企业、基建项目等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按照规定都应当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不得存在未反应在预算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一致性原则。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采取统一的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及重大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节 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顺序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算,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
第十九条 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证券投资预算。
第二十条 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根据实际需要新接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证券及对原有借款的还本付息的预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编制方法,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四章 预算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预算报表;
(二)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预算报表重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及投资总体规模、分布结构与风险预计情况;
(七)企业预算年度内上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预算报表编织机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
(三)预算编制基础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预算报表,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向市国资委报备不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预算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编报制度。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组织机构及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于年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企业预算组织机构审议后下达的预算目标执行;
(三)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汇总的基础上,于当年3月末编制完成年度总体预算。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和控股(含相对控股)公司年度预算中的重大事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需要上级批准的应事先获得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集团合并预算报告,并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市国资委报(抄)送: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资委;
(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公司的预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
(三)国有参股公司的预算报告,由国有股权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意见,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抄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企业除报(抄)送集团合并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预算报告电子文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一节 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确定后的年度预算,及时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预算,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指标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四条 企业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调整。对预算年度内出现重大变动情况确需调整的,企业应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批准,提交审批的预算调整材料应包括主要财务指标调整情况、调整原因和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节 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预算组织机构应当对企业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分管财务负责人、预算管理机构对预算编制的合规性、一致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季度分析预算执行进展情况并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决算数据对企业年度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预算报告或者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以及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有关情况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本企业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