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6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为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节省行政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机关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委机关财务工作接受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的财务预算和处理机关日常财务支出工作,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的财务管理制度。各处室不许私设小金库,不许从企业借用、索要钱款,不许在企(事)业报销票据。
二、经费管理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委机关的公用经费开支。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控各项开支,使有限的经费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经费支出实行“严格审查,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三、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由各处室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在年度财务预算时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办公室向财政局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专项经费原则上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优先保证专项业务工作需要。需由政府采购购买的商品,要写清楚所采购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需用时间,由办公室归纳整理,分管领导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
四、差旅费管理
(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须在请示分管领导后,报委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根据委主任批示责成财会人员向出差人员支付借款。从严控制出差人员的数量和外出时间。凡通过电话、电报、传真、邮寄、信函能解决的事情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出差;凡能兼顾办的事情,不要重复安排人员出差;凡能就地就近解决的事情,不安排人员远距离出差。
(二)严格控制组织出省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原则上委内不安排参加省外的各类研讨会、研修班、培训班、讲座、论坛等。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须经委主任批准。
(三)严格执行乘坐车船标准。出差人员必须按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如遇特殊情况需坐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舱,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四)严格执行乘坐飞机标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到外地出差有直达火车的乘坐火车。因工作需要到西藏、青海、云南、新疆、海南出差的可乘坐飞机。到其他地区出差,除委领导外,其余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下,事前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五)职工因公外出旅差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六)公出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事宜。公出经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销。用专项经费报销的要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委主任审批后到办公室报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和报销: 1、上次借款未结清的; 2、未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 3、绕道探亲访友、参观旅游的; 4、超标准住宿的; 5、票据不合法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五、办公经费管理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及日常办公支出。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实行双人购买制,采购后交由专人保管。各处室领用时,填写《领用办公用品登记簿》。未经同意自购用品不予报销。
六、会议经费管理
(一)凡国资委拟定召开的各种会议,无论以市政府名义,部门名义还是处室名义召开的会议,涉及经费支出的,必须在年初,由各处室提出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二)以市政府和国资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承办。办公室负责会议计划、方案,经费申请等组织工作。
(三)各处室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相关处室承办,办公室协办。会议日程安排提前和办公室沟通,以便统筹安排委领导工作日程。
(四)需用行政经费结算的各种会议,要提前一周报办公室,以便安排会议地点,提前申请会议经费。
七、报刊资料费管理订阅报刊资料以处室为单位,限额管理。在年度征订时向办公室提出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征订。
八、办公电话管理办公电话作为机关各处室对外联系工作的通讯工具,只供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不允许外借他人使用,不准用电话闲聊,不准用于拨打各种信息台进行信息咨询活动,拨打长途时,应记录备案。办公电话费用原则上实行限额管理。
九、财务审批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上报市财政局。
(二)单项经费支出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后,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委主任审批。
(三)各处室的业务专项经费支出须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委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