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结合国资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吉林市国资委工作规则》和《吉林市国资委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第四条实行考勤工作责任制。办公室负责委领导考勤,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人员考勤,机关党总支负责对委机关考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各处室建立《考勤登记表》,考勤内容包括:签到人,上下班时间,请假人,请假事由,领导批准签字,因公外出去向及时间登记。签到人不得请人代签。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人员的考勤管理,认真做好报批手续和记录,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严格执行《吉林市国资委工作规则》,并在考勤登记表上作记录。
第七条机关实行因公外出告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禁办私事,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因公外出时必须告知,并说明具体时间和地点。处室人员因公外出,要告知本处室人员,并在考勤登记表上作记录。若全处室人员外出,必须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副主任因公外出,要向主任和办公室告知去向。主任因公外出,要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第八条各处室要建立日考、月结、月报、年评的考勤制度,认真填写,不得有误。各处室务必将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报到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总支进行汇总,公布考勤结果。
第九条机关党总支要经常对各处室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负责,加强教育,落实责任,使考勤工作做到严肃、及时、准确。
第十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惩、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一次由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二次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做检查,并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5%;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10%,取消全年评优资格;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三次以上的,扣发全部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机关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病假、事假以及婚(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5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