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更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示精神,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委领导班子及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抓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工作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是抓好中纪委二次全会就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出的“三项规定”的落实。“三项规定”即: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作为企业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宪法》、《党章》、《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学习教育。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政治思想、党性原则、为人民服务宗旨、艰苦奋斗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全面学习和理解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重要指示;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持廉洁的规定及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抵制思想侵蚀和反腐倡廉的能力。
(三)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重大案件领导要亲自包案。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中共中央《条例》和地方《办法》贯彻执行,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在“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必须集体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实行“阳光操作”。
(六)结合实际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主要是加强遵守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加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监督;加强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监督。
(一)国资委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抓好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各处室负责人对分管处室负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
(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安排,并组织实施,及时掌握情况,支持和帮助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
(三)国资委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6条执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
(一)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职责。国资委领导班子负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以及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主管领导考核所负责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长负责本处科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
(一)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领导责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第6条,发生腐败查实后,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追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第12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二)违反《规定》第6条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三)违反《规定》需要追究当事人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