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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吉林市国资委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 吉市国资发〔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吉林市国资委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 吉市国资发〔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国资委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国资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保持工作协调畅通;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监管,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以及市国资委的现行规定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圆满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市国资委全面工作,对市政府负责。
  第五条 副主任(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及分管处室负有领导责任;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完成专项任务;受主任委托,代表市国资委参加相关公务活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请示主任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或受主任、副主任委托,承办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出访、出差、学习或请假,在外地一周以上、在本市一个月以上时,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主持或代管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是国资委的内设机构,分别承担国资委的职能任务。各处室负责人应对委领导班子负责,处室的重要工作事项,应事先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并根据需要,向主任汇报。如向主任汇报工作,都需说明分管副主任的意见;主任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
  第九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要根据职能设置,积极主动地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和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处室由处长负全责,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长应及时向分管副主任请示。副处长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要说明处长的意见。涉及处室之间的问题,提倡有关处长直接见面协商意见。各处室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全委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国资委会议按会议内容和会议发挥的作用分为沟通会议和议事决策会议两类。沟通会议包括班子碰头会议、委务会议和全委会议三种;议事决策会议包括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三种。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沟通会议的会议内容主要为贯彻上级会议、指示精神,听取各分管主任、各处室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沟通会议一般不对委内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议事决策会议的会议内容主要为涉及职能和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干部调整、制度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与部署、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项目出资、资产处置等全局工作及专项工作,需集体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的议事决策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议题明确,程序规范,务实高效”的方针,按照会议的议事规则组织召开。议事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统一管理,落实收发、登记、分办、传递和催办工作。各单位报送市国资委的公文,应符合《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来文,由办公室按照《市国资委来文呈批流程》报送委领导签批,根据委领导签批意见,交由相关处室办理,各办理处室要按委领导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代表市国资委参加的各类专业会议、培训等,相关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委领导汇报或递交汇报材料。如有必要,按委领导指示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材料及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公文,由承办处室拟稿,办公室核稿,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主任签发;原则上不以机关处室名义对外发文,确需发文的,要经主任批准。以委机关处室名义对内发文的,由承办处室拟稿、核稿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七条 以市国资委名义发文的拟发文稿,在委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确定分送单位,办理发文登记手续,统一编号并付印。文件印出后,经办公室核阅,加盖公章、归档,由办公室统一上送或下发。以委机关处室名义发文的,在分管副主任审定、签发后,由承办处室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并负责上送或下发。
  第十八条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事先向主管副市长请示。如需与有关部门事先沟通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出面沟通,必要时可请求主管副秘书长出面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出市国资委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除市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九条 委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深入企业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第二十条 为保证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精简公务活动,减少会议,少发文件,力求压缩内容,提倡开短会,发短文。
  第二十一条 委班子成员参加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外出,按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由主任确定。参加会议后及时向主任报告会议情况,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二条 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等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工作处统一负责。涉及全委重要宣传报道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文字把关,报委主任审定。
  第二十三条 委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外事活动,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定。重大接待和外事活动,应由负责接待处室或办公室制定接待、活动方案。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批示负责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主任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主任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送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正处级以下人员,凡参加省市组织的出国(境)活动,须由所在处室提出出国(境)报名申请报告,经负责委内人事工作的处室审查同意,报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批准后,方可报名。
  第二十六条 由市国资委负责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向市外事办起草报告。
  第六章 外出请假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主任离开本市到外地出差、出访、休养或休假,应事先向主管副市长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委班子其他成员离吉外出,应由本人事前向主任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告知办公室离吉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负责人离吉外出,需事前向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将联系方式报办公室。特殊情况或离吉时间较长的,须经主任批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勤,请假时间不超过1天,由处长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到机关党总支办理请假手续。处长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副主任须向主任请假。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病事假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重病或急事不能当面请假的,应及时用电话报告,或事后提交医院诊断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处级以下经处长同意,处长以上经委主任同意,并报机关党总支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休假期限,不允许超期休假,如因工作原因一次不能休完,可根据需要分期休假,一般不超过两次。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负责人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处内人员的休假,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