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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5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市国资委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5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市国资委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本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度,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方式是企业或群众到本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管理: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处室负责人负责,该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奖惩: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