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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市国资委政务公开首问(首办)责任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0-075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标      题: 市国资委政务公开首问(首办)责任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结合市国资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企业来市国资委办事或来电(含申诉、举报、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负责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处室(经办负责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市国资委接洽企业来办事或咨询(含电话咨询等)的首位工作人员;首办责任人是指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其职责范围,负责为企业办理有关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企业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详细、耐心地向对方说明需补充的材料、要求以及如何办理等;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统一研究的事项,应告知对方需研究后答复,并作好记录,另约时间接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详细的说明解释工作,对经说明解释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委领导报告。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将对方指引到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或经办人员(无法离开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员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等),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员不在时,应告知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等。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对方经办单位以及工作地点、电话等。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管理(服务)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态度和蔼,充分体现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四)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处室工作职责,了解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对其接洽经办的有关业务尽职尽责,一般情况下应负责到底。在经办过程中,不能继续办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及时移交指定人员继续办理,被移交人担负首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