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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9-1251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标      题: 吉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国资发〔2019〕1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710760543/2019-1251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标      题: 吉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国资发〔2019〕1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吉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五)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依据对企业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企业在安全监管方面分为三类(见附件): 

  第一类:主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建筑施工、农业生产、医疗康养、酒店经营、金融护运、水生产和供应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到本单位及各基层单位、工作岗位和全体职工,落实到本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达标并有效实施; 

  4.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1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企业主管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组织落实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成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行为,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和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性质、规模和管理范围及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出资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监督子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监督子企业做好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督促检查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四)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对受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委托方或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或子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及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方法和体系等,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责任机制、考评机制及持续改进机制,有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创建职业健康安全示范企业,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等内容,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15日前将上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由市属企业本级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报至市国资委,并视具体情况及时报至市直有关部门。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迅速报告,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不得超过2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在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相挂钩,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或者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与指导。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名单 

        2.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季报表 

        3.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年度报表 

        4.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名单 

    

  第一类企业(2家)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12家)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市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市内陆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安泰护卫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医疗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国元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类企业(7家) 

  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晟金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市江城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中纬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附件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2 

  

  

  

  

  

  

  

  

  

3 

  

  

  

  

  

  

  

  

  

4 

  

  

  

  

  

  

  

  

  

5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事故级别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一般事故 

  

  

  

  

  

2 

较大事故 

  

  

  

  

  

3 

重大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 

  

  

  

  

  

5 

其他 

  

  

  

  

  

6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故已死亡 

(失踪)人数 

死亡: 

事故重伤人数 

  

失踪: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