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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国资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国资监管动态》等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利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七条 由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报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政务信息生成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延迟公开,延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或个人到本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制度。企业或个人到本单位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办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根据本单位各业务处室的职能要求,确定公开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首问(首办)责任制。企业或个人来本单位办事或来电(含申诉、举报、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负责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并将解答、办理情况报至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备案;不能解答的,转至政务公开责任部门进行解答,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六条 国资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立宽 

  副组长:于若丹 

  成员:周尚吉 王刚 王璐 

  责任部门设在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保证政务公开资料的完整和工作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