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5-08226 |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4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5-08226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4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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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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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保证金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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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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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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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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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资保证金 |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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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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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员外派备用金 |
市交通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备用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获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银行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 |
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船工作的外派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保险)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员外派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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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事处理担保金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事故情况确定;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国家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禁止其离港; |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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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直销企业保证金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
现金缴存 |
企业申请直销前应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并提交凭证。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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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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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央储备肉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
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目前中央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
可以现金或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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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
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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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
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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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吉林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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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吉林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除涉及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以外(按照商务部公告要求,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保证金),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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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吉林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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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市文广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