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1-0672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标 题: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1-0672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标 题: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二、基本编码:000107026000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五、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六、行使层级:市级
七、实施编码:11220200013513198J3000107026000
八、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200013513198J300010702600003
九、实施主体: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实施主体编码:11220200013513198J
十二、委托部门: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20
十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五、承诺办结时限:5
十六、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十七、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八、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十九、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二十、电脑端办理地址:http://zwfw.jlcity.gov.cn:66/pro/#/pro/home/
二十一、是否收费:否
二十二、受理条件: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三、特别程序:无
二十四、办理地点: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9号;下辖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全城通办”窗口
二十五、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二十六、咨询方式:0432—65150670,62049581
二十七、监督投诉方式:0432—651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