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1-06716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标 题: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21-06716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标 题: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一、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二、基本编码:000107012000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五、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六、行使层级:市级
七、实施编码:11220200013513198J3000107012000
八、业务办理项编码:11220200013513198J300010701200001
九、实施主体: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实施主体编码:11220200013513198J
十二、委托部门:无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30
十四、法定办结时限说明:第四十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五、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六、承诺办结时限:15
十七、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十八、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九、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二十、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二十一、电脑端办理地址:http://zwfw.jlcity.gov.cn:66/pro/#/pro/home/
二十二、是否收费:否
二十三、受理条件: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二十四、特别程序:无
二十五、办理地点: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无差别综合窗口1-9号;下辖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全城通办”窗口
二十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二十七:咨询方式:0432—65150670,62049581
二十八、监督投诉方式:0432—651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