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18-11845 |
分 类: | 政策法规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 (试行)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18-11845 | 分 类: | 政策法规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 (试行)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0日 |
为规范和完善信息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运行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编辑和发布及时、准确、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在局网站(市政府官方网站上的子网站,下同)等进行信息公开的局机关处室、各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局网站等上面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含新闻宣传报道稿件)。
第三条 信息来源于局机关处室、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自身起草,或转载自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等国家机关官网,以及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专业媒体等。
第四条 信息的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在局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日常工作由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局信息中心共同具体负责,最后由信息中心一个出口对外发布。信息的起草、转载和审核(包括涉密审核)实行“谁起草谁负责、谁转载谁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环节各负其责,节节相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决定的重大政策、下发的政府公开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经办公厅领导审签发布。局网站转载时必须事先征得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意。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当发布涉及全市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局主要负责人请示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做出批示后发布。
第七条 规范和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 在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内容原则上来源于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局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二、信息的起草、转载及报送
第十条 信息的起草、转载及报送工作由局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各处室处长、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的组织起草、转载、初审和督促报送。一般信息由局处室处长(主持处室工作的副处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审定,重要信息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特别重大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自身起草的信息,要自拟标题,内容要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详略得当。转载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具备可参考价值和前瞻性。要注明有信息的来源和发布时间。
第十二条 我局主要业务分为八大版块,即:经济运行版块(包括运行处、融资处、电力处、交通处、资源处、能源监测中心),规划投资版块(包括技改处),科技创新版块(包括科技处、质量管理协会),民营经济版块(包括民营处、创业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发展版块(包括石化处、机械冶金处、轻纺处、医药食品处、配套办、无线电处的电子信息业务、黄金管理处),信息化建设版块(包括信息化处、无线电处的无线电管理业务、无线电监测站),机关党建版块(包括机关党委、监察室),服务保障版块(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老干部处、安全处、改革处、园区办、信息中心)。每月各版块信息报送数量要求不少于3篇(条),信息报送由各版块牵头处室牵头组织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信息报送三级网络体系。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设立专职信息员一名,按时间和内容要求,起草、转载和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每月的10日和26日(节假日顺延),局八大版块牵头处室将信息电子版报送至信息中心。
三、信息的采集、编辑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和编辑。具体负责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含新闻宣传报道稿件)的初步编辑工作。
第十六条 如对信息的表达内容和表达方式有疑问,信息中心编辑者须第一时间向信息中心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汇报,并由信息中心负责人或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与相关处室处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未经沟通协调,不得对信息内在真实意思的表达擅自改动,不得发给本单位网络上传者和所有外单位人员。如信息中心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外出,也须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通信方式及时向中心负责人、主管领导汇报定夺。
四、信息的审核发布
第十七条 一般信息经信息中心编辑后,要及时请信息中心负责人再审,分管信息中心工作负责人最终审定。特别重大信息须报局主要领导最终审定。最终审定后,编辑者方可电子版发给本中心上传者和外单位相关人员。
五、激励与约束
第十八条 将信息的起草报送、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成效纳入到局年度评先评优考核体系中,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每季度将各版块信息报送情况上报局班子成员。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执行,由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发布审核签发单
信息发布审核签发单
信息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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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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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涉密及 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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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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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重要等级 |
一般( ) 重要( ) 特别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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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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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信息审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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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
信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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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信息工作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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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内容确定信息重要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