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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61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61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吉林市工信局关于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的要求,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按照《吉林市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市工信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局主要领导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安排意见;

(二)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等全局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

(三)涉及工业经济和信息化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

       (四)研究涉及目标绩效管理和考核的相关事宜;

(五)机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六)工信系统党的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七)研究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副处级、正处级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以单位名义表彰或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

(五)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

(二)研究全市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重大项目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审核与申报。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对国家、省市政策扶持资金的使用;

(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三)大宗物品采购、接待费用等。一次性5000元以下由主管副局长审批,每月将收支情况向局资金审查领导小组通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资金审查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组成)审批;10万元以上由局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

1、议题确定:原则上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议题。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会前告知:提请党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

1、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2、会议表决:进行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2、实施监督: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调度决策实施进展情况;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局监察室应列席。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局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应到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并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再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不遵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不按照“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的要求规范权力运行,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引起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逐级追究。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要以党委名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