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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50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工信办联[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50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工信办联[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8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意见的通知》

吉工信办联[201334

 

各市(州)工信局、银监分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区)经济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省工信厅、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将《关于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和修改的意见》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3428

 

 

 

 

 

 

 

 

 

 

 

 

 

 

 

 

附件

 

关于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补充和修改的意见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我省按照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由省工信厅、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结合近两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实践,为使《细则》更加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要,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州)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县(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金50000万元以上的省外担保机构可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在我省运营资金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

三、各市(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不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新设机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对平均担保放大倍数过低的市(州)、县(市、区),应暂停或放缓受理新设机构的申请。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份;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经营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201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