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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44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44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信局政务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及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涉及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实施前,均应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需即时决策的除外: 
 
 (一)编制规划、发展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的; 
     (三)制定或调整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四)制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要求听证,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部门组织,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符合组织听证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组织听证部门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由组织听证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组织听证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陈诉人有权要求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按规定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第九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有关事项。 
        第十条 陈述人应实事求是地陈述或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规定的,可以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对其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方陈述人可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发言和辩论结束,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出席听证会的陈这人、旁听人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予补正。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纪要,作为听证组织部门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举行,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