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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26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品)认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26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品)认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品)认定

子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经济资源联[2006]79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四条第二款:各市州经委、县(市)经济局要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本级资源综合初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初审工作。第十七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审批条件:

(一)凡是符合发改环资[2004]73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规定的范围均可提出申请。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前置审批:

无。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审批程序:

申请、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转呈。

审批时限:

每年731日前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窗口(74号窗口), 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企业申请报告内容:企业概况、申报产品(工艺、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的理由或依据;

(三)提供产品(工艺、技术)说明。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原材料名称及使用量、产量、产值、利税及减(免)税额等相关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审批表;

(六)市级初审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评审报告;

(七)提供符合环保要求, 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环评)材料;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产品成本明细表;

(九)提供与原材料供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货合同等,以证明原材(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的材料;

(十)提供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窗口(74号窗口)申请并受理(窗口负责人:金铁男,电话:0432-64820092);

第二步: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组织召开审查会议;

第三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

第四步:申请人按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窗口(74号窗口)领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