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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24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24 分  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标      题: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子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2003年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二)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1)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2)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3)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前置审批:

无。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

申请、现场考查、转呈。

审批时限:

(一)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省黄金局上报;

(二)申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完善或结论意见。

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比例尺120003度带坐标);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报告;

(五)矿界有争议的,应附有关部门的裁定书;

(六)股份制形式开采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窗口(74号窗口)申请并受理(窗口负责人:金铁男,电话:0432-64820092);

第二步:市工信局黄金管理处核实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合格上报省黄金管理局;

第三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窗口(74号窗口)领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