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19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09年08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9年08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98J/2009-07219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09年08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9年08月26日 |
(二) 依法由市工信局授予行政审批办公室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凡属备案件、初审件以及即办件,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可直接办理。
(三) 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许可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四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数量公开、程序公开、期限公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四制”办理:即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者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大厅快速通道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跟踪动态管理。由审批办负责,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跟踪调查和适时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
(五)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
(六)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七)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的联审、检查、监督等集约化监检制度。在审批办内部,建立互相制约的行政审批联审机制,建立纪检机构监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以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