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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37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制度》、《“三公”经费暂行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工信党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98J/2013-10537 分    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制度》、《“三公”经费暂行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工信党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三公”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办公厅吉市办发〔201314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公派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审批程序

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和任务审批执行审批程序。

接到出国(境)任务后,要将人次、天数书面报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及报销。

三、出国人员各项费用执行标准

    (一)国际旅费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行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等,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

    (二)伙食费、公杂费

    因公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务杂费系指伙食餐费及用于市内交通、通信邮电、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天数按离、抵国境之日计算。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公杂费接待的,不再领取伙食费、公杂费。

    (三)住宿费

因公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予以报销,未经领导同意住宿超额的,超额部分个人承担。

(四)其它费用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的,经请示领导后方可实行,礼品费、宴请费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四、因公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须在美元与欧元间换算的,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五、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公务接待费开支必须坚持节约简朴、经费控制、领导审批、公开透明、科目清晰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费使用范围

因开展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

1.接待省厅领导、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工作的。

2.接待省内外对口单位来我局考察学习的。

3.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工作中产生的接待费用。

4.机关部门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如确因工作需要,提倡用工作餐。

5.局长、处长等到县(市)区检查工作原则上吃工作餐或自助餐。城区内不允许在企业用餐。

三、公务接待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坚持节约简朴。公务接待要做到细致周到、从简节约,公务招待过程中一律不安排娱乐活动,不馈赠礼品,陪客人数和招待标准要从严控制。用餐应突显地方特色,不得以任何理由铺张浪费。

(二)归口接待。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接待任务,各处室遇上级领导或来宾视察、检查工作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处室的公务接待任务原则上由各处室负责。

(三)领导审批。经办人接到公务接待工作任务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表1),先报主管领导签批,再报负责财务领导签批,最后由办公室按财务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主管领导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临时不能审批的,须先口头汇报,事后补办。

(四)实报实销。公务接待必须实行实名登记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方案和正式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超支部分,写明原因报告主管领导。财务人员要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予以拒付。

(五)公开公示。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每季度在公示栏张贴,由监察室监督。对于超支情况的应在公示时说明具体原因。

(六)科目明析。财务人员应在规定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真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项目支出科目。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和隐藏支出,也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公务接待费。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定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二、购置方式

根据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

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不得以各种理由自行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符合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性能、油耗、维修费用等因素。

    三、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制度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单车核算。每季度对车辆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定期考核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推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物定额管理,按照市财政公务用车交通费单车定额标准执行。

四、统筹安排

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提高使用效率。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事故维修以外,公务用车必须实行定点维修管理。

(一)定点维修

1.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时,应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方可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2.公务用车维修后,应及时与定点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定点单位应出具正式发票,并提供维修明细单。对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维修费用不予结算。

    3.因公在外车辆急需维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二)定点加油

1.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状况核定百公里耗油量,并根据车辆里程数分配资金,拨入相应的油卡中。

2.加强公务用车加油核算管理。建立内部单车油耗核算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加油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及统计分析。

(三)定点保险

公务用车应在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五、强化安全意识

    加强工勤人员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务用车违反交通规则所发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一、局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控制制度和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强化“三公”经费财务监督,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三公”经费各项支出的详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公开工作。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二、领导审查

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机关“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

局纪检监察根据工作职责,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