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958 |
分 类: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国土资发〔2017〕5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958 | 分 类: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国土资发〔2017〕5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
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吉市国土资发〔2017〕5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质量,规范统一工作程序,局研究执行了《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8日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
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吉林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分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由各区登记科室工作人员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1.1 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1.2 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⑪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国土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1.9.1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2)。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3.1 告知
3.1.1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登记部门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经登记部门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1.2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1.3 签署相关文件
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3),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2 查验和询问
3.2.1 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2.2 询问与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询问笔录》(附件5)并签字,同时留存相关影音资料。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2.3 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7)。
3.2.4 查验中止
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8)。
3.3 查验结果意见
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直接受理;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证后,受理该登记。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附件9),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的先中止受理,待相关当事人将异议处理完毕,再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附件:
1. 查询结果
2.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
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集成材料查验笔录
6.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
8. 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附件1
查 询 结 果
查询人:
根据你的查询申请,现将坐落 房屋的查询结果告知如下: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规划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抵押情况: □有抵押 □无抵押
查封情况: □有查封 □无查封
网签情况: □已网签 □无网签
异议登记: □有异议登记 □无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有预告登记 □无预告登记
其他情况:
以上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查询人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查询结果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点 分。
查询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使用本查询结果的注意事项供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使用
本查询结果的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注意:
一、存在查封的情形
建议待解封后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查封期内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关于查封的解封问题,请向查封法院进行咨询。
二、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应先注销抵押登记后申请人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人与抵押权人同意进行抵押变更的,在办理继承不动产权利登记时,申请人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到场,共同提交双方关于同意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抵押权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双方关于同意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3.抵押权人既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也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三、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形
1.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注销的应先注销预告登记后申请人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2.双方同意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人应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一并到场,共同提交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3.预告登记权利人既不同意办理预告登记注销也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不予登记。
四、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坚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时应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五、存在网签的情形
在办理登记申请时,网签合同买受人应到登记机构现场签署同意书,或提交经公证的网签合同买受人同意申请人办理因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否则将不予办理登记。
附件2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 )年 第( )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时,至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5.联系电话: 。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
附件3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年 月 日,我中心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 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等 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后,我中心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二、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3.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和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或异议。
三、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查验将留存影像。查验过程形成的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定特定的文件,到场人员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拇指或食指)。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若无疑问和异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
姓名 |
签字 |
摁留指纹 |
身份证号 |
签字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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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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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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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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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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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
如实告知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 ,于 年 月 日到场参加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人 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 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 ;坐落: )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 本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时,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已将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及相关后果,向我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我对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及相关后果已经全部准确无误的理解。因此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材料查验讯问笔录
年 月 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 (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 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并制作查验询问笔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等 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后,我中心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二、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询问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三、询问核实内容
1.根据不动产继承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们能如实回答并提供真实材料,如因你们陈述不真实或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失实,导致损害可能存在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或引起继承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责任将由你自己承担,你是否明白。
答:
2. 我们作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继承的工作人员,你们有权申请我回避,你们现在是否申请回避。
答:
3.申请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单独所有、共有)。是否存在争议。
答:
4.被继承人(遗赠人)在婚姻期间是否对该不动产权属进行约定。
答:
5. 被继承人(遗赠人)是否结婚,生育子女几人。
答:
6.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没有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答:
7. 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 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答:
8. 除到场继承人外,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未到场继承人。
答:
9. 被继承人(遗赠人)父母是否健在,有无其他死亡的其他继承人。
答:
10.是否存在故意未告知其他应到场继承人的情况。
答:
11.继承人之外有没有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答:
12.继承人之外有没有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答:
13.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谁继承。
答:
14.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死亡时间是否属实。
答:
15.是否存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答:
16.经询问,是否存在其他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答:
17.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实,到场人员对其内容和真实性有无异议
答:
18.遗嘱中对应该保留继承份额的,该不动产作为遗产之一是否保留相应份额。
答:
19. 申请人作为继承人/受赠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答:
20. 到场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是否有异议,对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是否存在异议。
答:
21. 放弃继承权的,是否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的文件。
答:
22.是否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答:
23. 本次查验后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答:
24.以上问题回答是否有隐瞒的情况。
答:
接受现场查验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
姓名 |
签字 |
摁留指纹 |
身份证号 |
签字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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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男/女,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现住 。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房产: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 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 。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您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
不动产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对此申请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工作。经查验,存在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情形/需要补充有关文件,现中止查验。待通知未到场继承人后/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后再行约定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未到场继承人为 。
需要补充的文件:
1.
2.
3.
4.
因继承(受遗赠)的法律关系复杂,再次查验时仍可能发现存在影响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请您务必通知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按查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编号:( )第( )号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6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房屋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公示单位: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