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规划局
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补办暂行规定
吉市规发〔2018〕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审批证件补办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附图)、建设工程定位通知单、建设工程验线通知单等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后的补办,由原规划审批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审批证件的所有人向原证件的出具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按照原规划审批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无抵押债权债务关系等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挂失声明。须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15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载明规划部门的地址和电话。
(三)补办所需材料和图纸。
第七条 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吉林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申请;
(二)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出具《不予补发书面决定》;符合补办条件,审查合格的予以补发,在补发的行政审批证件上标注“原审批证件遗失(灭失),经建设单位申请予以补发”,同时标明补发时间。
第八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规划审批证件的,经查实后注销所补办的证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市规划局所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规划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