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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630
分  类: 规划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规划局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补办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吉市规发〔2018〕1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630 分  类: 规划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规划局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补办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吉市规发〔2018〕1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吉林市规划局

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补办暂行规定

吉市规发〔201816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审批证件补办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附图)、建设工程定位通知单、建设工程验线通知单等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审批证件遗失(灭失)后的补办,由原规划审批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审批证件的所有人向原证件的出具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按照原规划审批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无抵押债权债务关系等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挂失声明。须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15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载明规划部门的地址和电话。

(三)补办所需材料和图纸。

第七条  规划审批证件的遗失(灭失)补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吉林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申请;

(二)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出具《不予补发书面决定》;符合补办条件,审查合格的予以补发,在补发的行政审批证件上标注原审批证件遗失(灭失),经建设单位申请予以补发,同时标明补发时间。

第八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规划审批证件的,经查实后注销所补办的证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市规划局所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规划局

                                  20186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