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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629
分  类: 规划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程序规定
发文字号: 吉市规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9780351/2023-15629 分  类: 规划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程序规定
发文字号: 吉市规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吉林市规划局规划

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程序规定

吉市规发〔201815

第一条 为规范撤销、撤回和注销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吉林市规划局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撤回和注销吉林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

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五)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六)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一)规划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

者废止的,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区域的城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城市规划有重大矛盾和冲突的,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一)审核。对于存在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案件,局审

批办公室负责调查承办,按规定认真填写《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审核表》。

(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单位指定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对案件情况认真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查证核实: 
       1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性质、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3
、认真询问被许可人,制作询问笔录;

 4、其他相关情况。

(三)事先告知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陈诉申辩。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公示。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在吉林市规划局网站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听证。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

案件承办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法规处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和要求参照《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执行。

(七)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在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后,

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局办公会(审批会)集体审议并形成决定性意见。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评价等。
    
(八)制作决定书。案件承办单位根据局办公会(审批会)作出的决定,制作《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相应的诉权。
    
(九)送达。7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单位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依照法定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十)注销。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许可证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办公室承办人员填写《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表》,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资料与收缴许可证原件、附件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档案。
    
被许可人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文件填写《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表》,并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相关证据资料等注销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档案。

(十一)备案。1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单位将撤销决定转交局法规处备案。

(十二)公告。局信息中心要及时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在吉林市规划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撤回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参照上述撤销许可程序执行。

第九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注销情形的行政许可,参照撤销许可程序执行。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及时送达被许可人。

(二)依法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第十条  因撤销、撤回或注销规划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规划行政许可事权下放的承接单位,作为辖区内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的承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67日起实施。

 

 

 

吉林市规划局

                              2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