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24-04369 |
分 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07日 |
标 题: | 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吉市市监议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24-04369 | 分 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07日 |
标 题: | 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市监议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4日 |
付双凤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第75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把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建议
为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联合公检法等9部门制定了《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在处理恶意举报案件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经营主体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去年以来我局投诉举报转立案的案件共241件,均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为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加强顶层设计提振执法履职士气的建议
《指导意见》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总体要求、综合判断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建立异常名录制度、依法核实投诉举报信息、规范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严格审核举报奖励、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加强府院联动、强化行刑对接、加强信息化保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19个方面细化了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通过建立市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联席会议,加强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依法应对、精准作为,力求达到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确保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全市经营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的建议
《指导意见》建立了恶意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恶意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编制部门,负责异常名录的编制和动态更新工作,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实现异常名录信息的共享和互通。目前已列入异常名录38人,对46件恶意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衷心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姓名:王彤宇 电话:1814362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