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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23-05619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标      题: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议字〔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23-05619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标      题: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议字〔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6日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莉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住宅开店行为的建议》(第5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1.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政策

2014年,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同年,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允许“将住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户”,并进一步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

2021年,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原有的《暂行办法》基础上,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网络经营场所确权登记”“住所承诺制”“集群注册”等举措,其中“住所承诺制”是指对通过市场监管与房屋管理部门在线检验的,无需提交住所证明,承诺后即可登记。

2.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管理性规定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建立四项制度机制:即政策引导制度、工作联席制度、住所登记“承诺制+负面清单”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工作内容和责任部门,建立了通报和约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督查督办工作力度。

3.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服务

为大力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起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零跑动审批。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实行的是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模式。针对我市部分开店经营的场所确实存在一定风险,房屋以砖混结构为主,私自破墙可能造成楼体裂缝、渗水等问题,按照防治结合、安全使用、权责统一的原则,更好地规范居民小区住宅开店行为,市住建局下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强化属地管理。指导属地管理部门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及“谁监管、谁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部局的房屋建筑的查处,完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继续开展隐患治理。结合《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等文件精神,下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推动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四是强化指导服务。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完善专家团队,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设计施工队伍建设。聘请技术专家从排查摸底、数据填报、工作标准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深入一线调研指导,现场解答工作中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讲、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