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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21-02115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21-02115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分局:

现将《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2


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2021年度全市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按照《2021年度食品销售监管工作要点》安排,特制定2021年吉林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抓住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由市局相关直属分局、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吉林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实施主体:市局和市局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按照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并结合全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市局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生鲜肉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结合当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对相关食品销售者及涉疫食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实施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2020年吉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及问题样品销售单位(附件1)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1.省厅组织对2020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市局组织对2020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的食品销售企业,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飞行检查。

2.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实施主体:市局、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许可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本单位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主动公示(本局网站或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问题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销售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分局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分局请于415日前将本级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发送至市局食品流通处留存备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2021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局。121日前将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情况及《2021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局。

 

        附件:1.2020年吉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及问题样品信息汇总表.xlsx

              2.2021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联系人:金容哲  联系电话: 62576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