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用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部署,推进特种设备全主体、全链条严格监管,确保我市车用气瓶安全运行,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的规定。我局决定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使用登记、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办理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各车用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完成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2021年7月1日开始,车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开始正式运行。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市局特设处确定并公示的信息化企业目录自行选择信息化供应商,信息平台的功能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系统产品符合防爆安全要求,能够实时接收车用气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单位的系统数据,确保经过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后的气瓶能及时充装和记录。充装数据准确、完整、可追溯、实时上传监管平台,并与我局建立的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数据实时交换,满足动态监管要求,并为省级监管部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留有数据接口,充装信息平台应为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自公告之日起,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在申请充装证或充装证复审时,未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企业将不予审核。
2.安装单位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督促改装车辆到吉林市特检中心及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此工作和安装车用气瓶数据录入工作以后由吉林市特检中心完成)。充装单位和安装单位做好燃气车辆业主的宣传工作,确保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用户)知晓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立的意义和需要所做工作。
3.各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业主以及气瓶所有人,所使用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未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的要及时进行补办。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未完成上述工作的车用气瓶,气瓶质量安全系统运行后将不能正常充装气体(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办理地点:吉林市政务大厅,电话:64820052。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办理地点: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地址:华丹大街866号,电话:0432-64556043)。(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未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的,系统将自动识别信息,不能进行正常充装。民用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民用车用液化气(LP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5年,营运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营运车用液化气(LP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5年,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
4.经过试运行,自2021年7月1日起,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按照气瓶质量安全体系要求,所有进站充装的车辆,系统将通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自动识别车用气瓶详细信息,并上传至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未黏贴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电子标识、已经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系统将自动禁止充装。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