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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6-14472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6-14472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26日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网上

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派出分局: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造“智慧工商”,充分运用“互联网+”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再造登记工作流程,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65月开始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实行网上登记。

二、工作内容及业务流程

按照《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暂行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登记注册部门负责工作落实和业务指导,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网上登记注册岗位;信息部门负责硬件安装调试及网络技术保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配合。

(三)开展业务培训。要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网上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及档案存储等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优质高效完成网上登记业务。

(四)及时梳理问题。要注意收集、梳理软件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新的需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和软件研发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打造更优化、更便捷的网上登记服务体系。

(五)严格督查考核。市工商局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426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暂行

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商登记效率,规范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是指申请人依托互联网,通过“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受理审批、统一归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对不具备网上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不能提交网上申请材料的暂不实行网上登记。申请人办理网上登记时,应当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业务指导;信息中心负责“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建设和维护,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及网络攻击,保障“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正常运行。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网上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事权的通知》(吉市工商发〔201525号)规定,在登记权限内履行网上登记职责。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办理流程分为:用户注册、网上申报、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并打印纸质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办理网上登记时,应当在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基本身份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拟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相关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完成网上申报,等待登记机关审核结果。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当日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应当通过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和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

对电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经营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材料签字确认,并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对电子申请材料需要核实或更正、补正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核实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对不属于工商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级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经营者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材料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完善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相关配套工作。

(一)优化登记窗口办公设施,配齐网上登记审核用外网电脑及打印机、扫描仪等附属硬件设备。

(二)为申请人提供《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流程图》、《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操作指南》和操作演示视频。

(三)完善登记窗口服务。设置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服务专区,指定精通登记业务,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登记操作。设置“咨询导办”窗口,指定专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登记在线咨询和答疑。设置“网上登记”窗口,负责对通过“吉林市工商网上登记平台”提交申请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