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97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7〕2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7-09197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10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7〕2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10日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7〕7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及《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7〕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证合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企业无需到相关部门(指“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下同)现场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信息公示二维码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均整合在营业执照上,企业可不再领取相关纸质证件,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吉林市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
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
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纸质许可证件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所涉及的证件,申请人只需一次性跑动即可办理,无需到相关部门现场重复申请。
第五条 过渡期管理。2017年9月30日之前作为“多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只受理设立登记的多证合一业务,其他类登记业务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
2017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在过渡期间如需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可按照原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应正常受理。过渡期满后,均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的证照涉及17个部门32个证件,详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第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积极作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多证合一改革的落实。
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各级部门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许可和备案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平稳运行及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及全市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为“多证合一”改革提供窗口服务保障。保障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我市的广泛应用,实现与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的对接,满足“多证合一”业务办理需求。
第十条 市软环境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软环境办公室,对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开展“多证合一”改革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督查结果纳入全市软环境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实现“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信息在部门间顺利流转,各项业务高效办理,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即可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强化“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通力协作,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必要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2017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根据不同涉企证件特点,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第一类,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的涉企证件。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无需审查自动完成备案,并将结果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第二类,需要企业补充填报相关信息的涉企证件。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需要补充采集必要信息的涉企证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必要材料。所填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相关部门收到企业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填写相关许可或备案信息。企业所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存在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驳回,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企业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修改后,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重新填写和报送。不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信息或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退回企业信息。
(三)第三类,需要实地核查的许可涉企证件。即与企业主体资格或经营资格相关的其他许可证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提出预约上门核查申请。相关部门接到预约申请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主动上门,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补充采集必要信息,收取必要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企业的基础信息由工商部门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银行部门,企业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只需补充银行特殊要求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银行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相关信息操作方式。需要企业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企业登录网址:http://dzhy.jlzwfw.gov.cn:8111。
企业登录端:点击“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或直接录入网址。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操作方式。
(一)通过互联业务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统计局、公安局、烟草专卖局、规划局、经合局、文广新局。
(二)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业务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市旅游局、农委、商务局、卫生计生委。
(三)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
(四)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部门证照管理系统查看及核对企业相关信息:
该系统登录网址:http://211.141.74.200:7111/。
该系统的主要功能:
1.查看已办理许可企业名单;
2.查看应办理许可,但是未申请许可的企业名单;
3.本级部门办理许可的统计及分析;
4.后续其他待开发功能。
第二节 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变更(备案)登记。2017年10月1日后,已设立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营业执照和《“多证合一”改革提示单》。涉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及时更新本部门相关信息。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动且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包括许可证延期、许可内容变更等。对于第一类涉企证件,企业无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第二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必要信息,上传必要材料,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办理;对于第三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主动上门办理。
第十七条 注销登记。2017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注销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注销申请,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办理,将许可证注销信息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注销许可证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二)未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相关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十九条 “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证件的企业,原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待有效期满后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延期即可,不再实行相关许可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 妥善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作为企业的唯一身份号码进行采集,确保源头信息准确,证照妥善衔接。已按“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间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建立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定期反馈企业相关信息。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凡工商登记信息,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准;凡行政许可信息,以许可部门为准,各部门及时修改,补正本部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主动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依托地方协同监管平台(吉林),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第二十五条 改革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疑难问题,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多证合一”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附件:
吉林市“多证合一”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部门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件 |
证件名称 |
企业办理方式 |
部门办理方式 |
1 |
市工商局 |
1 |
营业执照 |
已实现 |
已实现 |
2 |
市质监局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已实现 |
已实现 |
3 |
市国税局 |
3 |
税务登记证 |
已实现 |
已实现 |
4 |
市地税局 |
已实现 |
已实现 |
||
5 |
市社保局 |
4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已实现 |
已实现 |
6 |
市统计局 |
5 |
统计登记证 |
已实现 |
已实现 |
7 |
市公安局 |
6 |
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
已实现 |
已实现 |
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卫生、消防) |
||
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9 |
娱乐场所备案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文化) |
||
8 |
市烟草专卖局 |
1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9 |
市规划局 |
11 |
测绘资质证书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10 |
市旅发委 |
12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1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14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 |
无需登录,自动推送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15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11 |
市出入境 |
16 |
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多证合一”信息 采集管理系统 |
12 |
市经合局 |
17 |
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13 |
市农委 |
18 |
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14 |
市文广新局 |
1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20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1 |
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3 |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4 |
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5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系统互联 |
||
26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 |
无需登录,自动推送 |
系统互联 |
||
15 |
市商务局 |
27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2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16 |
市卫生计生委 |
29 |
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31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
17 |
中国人民银行 |
32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
“多证合一”信息 采集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