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5-04787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质监法〔2015〕44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6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5-04787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质监法〔2015〕44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6月25日 |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执法
职责划分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各区(分)局、市局直属执法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25日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
职责划分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划清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强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现将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职责划分
(一)各业务处执法职责
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执行。
(二)市局委托执法直属单位执法职责
1.稽查分局负责对吉林市范围内涉及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吉林市范围内涉及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及年审;
3.标准信息所负责对吉林市市区范围内涉及产品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各区(分)局执法职责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涉及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立案
1.市局开展执法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市局执法处室”)和市局依法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局委托执法单位”)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对其是否立案,应当报请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2.各区(分)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对其是否立案,报请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
各执法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当报请批准:
1.市局执法处室和市局委托执法单位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报请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各区(分)局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稽查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报请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由市局监督处(执法督查处)实施。
(三)案件审理
1.提交。市局执法处室和市局委托执法单位对于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立案处罚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市局案审办(法规处)进行初审;各区(分)局对于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立案处罚案件,由本单位案审委集体审理。
2.初审。市局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请市局案审委集体审理。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时,应当向执法单位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3.集体审理。市局案审会议由主管法制的副局长主持。
(1)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2)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案审委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四)决定
1.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单位制作,经市局案审办审核合格后,由执法单位负责送达。各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合格后送达。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由执法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市局案审办审核,报请市局分管法制副局长审批后,由执法单位负责送达。各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合格后送达。
(2)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和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案审办报请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
(3)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单位经市局案审办审核,报请市局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请吉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各区(分)局延长时限的案件应上报市局。
(五)执行
1.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单位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市局案审办审核,报请市局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区(分)局强制执行的案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执法单位经市局案审办审核报请市局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各区(分)局办理的案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3.市局案审委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经市局案审办报请市局分管法制副局长批准后,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各区(分)局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3)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六)结案
1.案件办理完毕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单位制作《结案审查表》,经市局案审办审核,报请市局分管法制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各区(分)局办理的案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3)不予行政处罚的;
(4)案件移送又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5)决定终止调查的;
(6)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2.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吉市质监[2005]57号《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划分和行政执法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