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7-09193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工商发〔2017〕1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3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7-09193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工商发〔2017〕12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3月13日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
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工商发〔2017〕12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相关派出分局:
为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结合省局《关于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关于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简化注销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控制风险。依据现行有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完善制度设计,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债权人、交易对象等合法权益。
(三)增减有序。各地根据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增长数量确定本地申请注销数量,以“增量去存量”,根据新增个体工商户数量等因素确定简易注销数量,以开业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分步分批开展,确保注销后本地个体工商户总量保持一定增长比例。
三、简易注销方式
(一)依相对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实施强制注销。
四、依相对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可由负责人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
3.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经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登记机关对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强制注销
(一)各单位要对现有个体工户的电子数据及书式档案进行核对,做到一户一档一数据。并针对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上门逐户走访,摸清底数,梳理原因,根据不同情况组织强制注销工作。针对冗余数据,注明原因,形成清理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协调省局信息中心清理。
(二)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收集相应材料,实行强制注销: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需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2.登记机关在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需制作两次以上且间隔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现场核查及其他方式联系该经营者的材料。
3.个体工商户有连续三年以上不验照(不申报年度报告)情形的,需收集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以上不验照(不申报年度报告)的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需收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
(三)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1.公示期间,当事人对拟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
2.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公告,宣布其营业执照作废。
(四)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
(五)强制注销工作程序
针对通过强制注销清理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印发的《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1.申报。采取“基层申报、省局选定”的原则,通过基层单位层层申报后,市局个体处在与省局沟通后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省局根据各地申报准备工作情况,选定并予以批复。
2.核实。对符合强制注销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收集相应材料,要做好依职权强制注销情形核实,实行强制注销。
3.公告。省局批复同意的,由办理注销登记的基层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发布注销公告,并标注注销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协调,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具体落实,确保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1.企业处负责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开展简易注销工作的业务指导。
2.个体处负责统筹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工作的业务指导。
3.法规处负责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涉及的法律法规指导。
4.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处理及技术保障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练业务系统操作,为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打好基础。
(三)稳妥有序推进。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强制注销时,各单位要积极同当地政府协调沟通,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要适当考虑本部门年度发展指标,避免出现大幅下降或增长。
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强制注销的,应经本级局法制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制作成卷,保存留档,同时将EXCEL格式的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存档。
请各基层单位于2017年4月6日前将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报个体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沟通协调。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推进过程中要与市局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实施过程中遇工商总局出台全国统一简易注销规定的,依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