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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3-0879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标      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逾期未接受2011年度又未接受2012年度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3-0879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标      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逾期未接受2011年度又未接受2012年度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逾期未接受2011年度

又未接受2012年度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吉林市能翔科贸有限公司等1804户企业:

经查,你单位在201231日至2012630日和201311日至2013630日期间,未按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2011年度及2012年度企业年检材料,接受企业年检。本局于2012810日前和201389日前,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接到《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之日起在限期内及时接受企业年检,限期内你单位还未接受年检。2012810日和201389日,本局在《江城日报》上分别发布了《关于限期接受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的公告》和《关于限期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的公告》。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接受年检,限期内你单位仍未接受年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指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接受年检的行为。依据本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登记主管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企业名单(详见原受理登记主管机关或机构政务公告栏、公告板或公示栏、公示板上的同日公告)公告的具体位置分别为: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规范管理分局公告栏(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大厅)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公告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告栏)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经济开发区分局一楼公示板(同时也在吉林市龙潭区

政务大厅一楼工商局公示板公告)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分局三楼大厅公告板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告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一楼办公大厅)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车辆监督管理科三楼注册大厅公示板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一楼正门大厅公示栏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三楼注册大厅公告栏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一楼公示板(同时也在吉林市龙潭区政务大厅一

楼工商局公示板公告)

吉林市丰满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示板

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公示栏

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公示板

桦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公告栏

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二楼公告栏

舒兰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工商局窗口公告板

此公告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永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桦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舒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