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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419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标      题: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字〔2019〕2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419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标      题: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字〔2019〕2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吴昊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为企业和百姓做好检测服务的建议》(第53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保障。承担辖区内药品监督检验任务;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监督检验任务;食品检验检测职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与宝贵建议,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逐一答复。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问题(一)出厂检验形同虚设,存在较大隐患的问题

(企业缺乏自律性未完成出厂检验就投放市场;检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精准完成检验;监督检查随机抽样无法代替出厂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做出了相关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 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主动承担起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不能单靠抽检监督,企业自律,把好出厂检验这道关,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我市实际情况:食品检验职能原在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2010年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增加食品职能。我所极为重视此项工作,同年8月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成立食化室,至今食品检验相关参数从原有的几十项提升至224项,其中食品191项;保健食品30项;食品相关产品3项,涵盖了食品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检测领域。

机构改革处于过渡阶段,食品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并未划归致我所。暂由三名药品检验人员在食化室工作,承担食品检验人员严重不足,开展工作存在困难。

国家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地区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于2014年投资2034万元用于吉林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0152月吉林市政府批准的吉林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与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高铁拆迁还建项目合并建设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项目立项,项目总投资6534万元(食品项目国家和省配套资金2034万元、药检所拆迁还建款4500万元)食品项目建设及仪器采购均已基本完成,但由于铁投公司至今仍拖欠2300万元拆迁补偿款致使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导致食品项目迟迟无法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问题(二)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出现空白,增加企业成本

(财政拨款、人员配备不足,食品检验部门无力承担企业出厂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各类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细化随机抽检任务的检验主体责任,将检验工作计划落实到检验机构,并申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检验任务得以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身检验能力独立完成出厂检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时,选择就近的方便的单位,以降低生产成本。

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检验机构服务,助力食品企业发展

作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我单位建议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增加对食品检验检测的资金投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技术扶持。确保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人员、仪器设备、环境等方面紧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脚步。政府增加财政投入辅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降低出厂检验费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促进地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逐步加大对政府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提升、强化监督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投入。

保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其职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和检验工作,均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资金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食品检测机构的发展,牵制干扰双方履行责任义务,不利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强大合力。

建议加大对食品检验监测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的数量,强化专业队伍。

(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将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到位,食品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支撑,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加强《食品安全法》普法力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度,做到知法、懂法,主动守法,举报违法行为。

您提出的建议,反映出了以桦甸市为缩影,整个吉林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面对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我单位表示深刻认同并恳请政府有关部门着重考虑采纳,我单位呈请吉林市政府帮助尽快协调解决剩余拆迁还建款拨付问题,推进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项目进度,使项目尽快竣工投入使用。改善食品药品检验环境、提高检验能力,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

201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