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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411
分  类: 政协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30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字〔2019〕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411 分  类: 政协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30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字〔2019〕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630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龙潭区政协: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治我市水产品市场冻品质量安全建议》(第63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最突出的位置来抓,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有四大项,一是自20188月以来开展的猪瘟防控工作;二是自20181212日至2019313日开展的元旦春节(两会)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自20181226日至20193月底结束的“保双节、迎两会,两安全”执法办案百日会战行动;四是自20181225日至20192月末开展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这些专项整治和检查覆盖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您提出的“东北亚”和“东市场”两大水产批发市场是吉林市水产品批发地,其产品覆盖吉林市各大农贸市场和中小型超市,是我们抓源头治理的重点。您提到的年前“散摊经营”出现在龙潭区的早市和大集中,属于市场开办方备案登记管理经营模式;您提到的“三无”产品多数为食用农产品,须经海关统一检验检疫合格入市或有国内产地证明;“大雁、野猪”等山珍属于国家保护且禁售动禽类,市场上销售的多数为有养殖证明并允许上市的,这些都包括在四大专项整治工作中,且问题点都是我们监管部门重点查处范围。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之规定,结合我们的职责,汇报如下:

一是我局对“建议一”中提到的“对东北亚批发市场的监管”问题,已责承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水产品的监管力度,索证索票,查验进货渠道,督促东北亚主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大对其产品的抽验检测。

二是我局对“建议二”中提到的“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海产品、鱼、禽、肉类制品”的使用和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和打击,并采取快检、监督抽检等手段进行筛查。近两年实施食品快速检测7663批次、监督抽检食品915批次,发现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24批次,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三是我局对“建议三”十分认同,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落实。其中第二款明确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是我们免除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健康证明的依据。

四是我局对“建议四”的运用范畴是除食用农产品以外食品经营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五是我局对“建议五”提到的“散装冻品、生动物性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是进入商超销售的,要向消费者明示其相关信息并对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进入早市和大集销售的,经营者要随身携带其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水产品上市安全。

六是我局对“建议六”中提到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SC(原为QS)生产许可证号及进货渠道和标准的相关问题,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常规性内容,但对冷冻食品我局会依据其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而有针对性检查,散装食品则查看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掺假”重在生产领域核查现行,“售假”则需在经营食品包装上检查其标注信息或在抽检中发现,这些都是我局常规的检查手段,因此,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决不手软,要给予坚决彻底的打击。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