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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6-085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6-085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吉林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告

 

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吉林市将自12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是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通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三、自2016121日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新开业和申请变更登记、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6121日前成立且没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四、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办理注销。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jlsaic.gov.cn“表格下载” 栏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特此通告。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