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0-07006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06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吉市工商字〔2010〕52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6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0-07006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06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吉市工商字〔2010〕52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6月11日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出资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规范管理,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特定载体予以公示,对其股东出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外商投资的公司按期缴清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工作。负责对属地监管机关出资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属地监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的收集、上报、建档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国别;
(三)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欠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截止日期、出资币种。
(四)公示机关、公示日期。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记载情况为准。
第三章 公示载体和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的公示载体包括互联网和公示栏。互联网公示主要通过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jlsgs.gov.cn)向社会公示。
公示栏公示主要通过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应依据出资情况按A、B、C三类进行分类。A类为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全部按期到位的公司;B类为出资人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尚未全部缴清出资的公司;C类为出资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缴清出资的公司。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采取分类公示和提示的方式。对A类公司出资信息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并办理变更登记后的三日内公示;对B类公司于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提示;对C类公司出资信息于公司出资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公示。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应按公司实际出资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公示由吉林市工商局外资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公司出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分类,制定拟公示的出资信息,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同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时,应当全面记载公司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监管系统》即时传递给属地监管机关。
第十三条 属地监管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情况,按A、B、C三类分别建立出资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属地监管机关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分类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依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对A类企业要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信用激励机制。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及时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B类企业要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信用预警机制。属地监管机关应当在公司出资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提示函》,提醒其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C类企业要建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失信惩戒机制。对公司在出资期限内未缴纳出资的,属地监管机关应向公司发出《外商投资的公司限期缴纳注册资本通知书》,督促其履行出资义务,在限期内缴纳出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在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出资信息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和属地监管机关应结合登记、年检、属地巡查等工作,收集、记录并整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同时应与商务、外汇管理局、银行、海关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公司出资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出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出资公示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信息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汇总不及时或因工作失误发布错误虚假信息,给外商投资的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当事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