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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389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 2019 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发〔2019〕6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389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 2019 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市监发〔2019〕6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9 年全面

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

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城区及开发区工商、质监、食药监分局,原市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局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 2019 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吉市监消字〔201993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 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吉政发〔201911 号)部署,为更好贯彻落实 2019 年全市民生实事工作,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开展,市局制定《2019 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9

 

2019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

创建活动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吉市监消字〔20199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吉政发〔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协同联动、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评价”的创建原则,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行业自治、政府各部门协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106号),围绕“八项行动”,聚焦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持续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称心、用得舒心。

二、主要目标

2019年,以创建放心商场、商店、超市、市场、餐饮、食堂、药店、景区、民宿、金融、商圈(街区)等为重点,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框架内,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开展,高质量完成每个县(市、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0家以上和1个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商品质量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领域维权、诚信吉林旅游、金融安全消费、品牌消费培育、公共服务规范、消费价格放心“八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着重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围绕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指向,大力引导全市商场、商店、超市、市场、餐饮、食堂、药店、景区、民宿、金融等十类消费领域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不断提高商品与服务质量,推动消费维权关口前移。

(二)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由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区域,每个县(市、区)完成1个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的创建。助推商圈提质升级,增强消费吸引力和辐射带动力,营造更加广泛的消费环境和舆论氛围,为下一步推动示范行业、示范城市创建夯实基础。

(三)倡导推行线下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拓展厂商联合联动。根据省厅《关于倡导推行线下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1884号)要求,承诺线下商品销售者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可以扩大商品范围、延长退货时限、减少退货条件,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线下商品销售者应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履行经营者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同时,履行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作为创建示范单位的必要条件。

(四)做好消费环境指数测评工作。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我市消费环境指数测评工作,客观准确评价我市消费环境,及时把握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满意度变化趋势,跟踪监测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和营商环境。加强创建评估,启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退出机制,对创建单位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单位一律取消“示范”资格,消除不良影响,持续提升创建质量和示范单位的公信力。

(五)构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充分发挥整合后的12315热线和信息化平台作用,畅通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权益维护渠道,加强数据分析、监控、研判和预警,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贯通、高效规范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支持。深化ODR(在线纠纷和解)机制创新,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六)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在消费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企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不断加大推进诚信市场建设,努力营造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健全消费维权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以排查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为契机,深入开展群众性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消费维权社会影响力。积极探索商品服务社会监督工作新领域,通过举办百姓大讲堂,开展消费体察调查,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创新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新举措。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5月)。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数,突出区域特色,调整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注重抓好思想发动,加大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激发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5月至20199月)。

各单位、部门要紧盯重点任务和目标,全面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示范商圈(街区)的创建任务。各单位、部门可结合实际,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在创建过程中要有所侧重。在创建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市场主体的培育,要把对市场主体的培育贯穿到创建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整体效应,在发展上提供支持,进行全方位服务。强化经营者责任,切实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抓好申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省市县三级创建标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程序组织申报,提交相关资料。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县、市或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申报。经当地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委托消协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并反馈体验评价结果。对通过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的申请对象,由当地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各级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命名,向社会集中公布。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910月至11月)。

市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创建管理办法,于4季度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创建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对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912月)。

总结全年创建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遴选为各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申请对象,以各级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分别对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公示命名。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工作列入2019年全市民生实事工作,各地要将深化放心消费、促进消费增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体谋划,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认真抓实抓好。

(二)加强正向激励。鼓励在评奖评优、投融资等方面向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倾斜,纳入信用评价正向加分情形之一,推动社会各方面对放心消费建设主体推出激励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强放心消费示范标杆复制推广,深度开发放心消费主体资源,以市场推介褒奖来增强诚信企业荣誉感、获得感,引导企业更好地转化为放心消费“我要做”的价值追求,促进优胜劣汰。

(三)加强黑恶排查。深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于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房产中介与物业、道路运输等行业和场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就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严格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涉黑涉恶经营者参与创建活动,切实保证示范单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四)加强社会共治。发挥放心消费企业主力军作用,落实 “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责任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在江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广泛传播放心消费系列政策法规,为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江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吉林市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管理办法

2.吉林市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管理办法

附件1

吉林市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是指严格按照省、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开展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积极参与和有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且成效显著,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考核

第四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地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二)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四)开业已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第五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需由经营者向所在地创建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创建省、市、县(市、区)三级示范单位,均需逐级申报。申请创建县(市、区)级示范单位的由本级创建办进行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单位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创建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创建办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申请省级示范单位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创建办进行初审,由市级创建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创建办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申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经营者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计划、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等相关资料。针对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工作;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三)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消费欺诈行为。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建有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经营者首问负责制度,积极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依次为序)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量化标准:

(一)商品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涉及日常生活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0%85%80%以上。其中食品、药品、母婴用品、消防用品、特种设备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100%98%95%以上。

(二)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显著提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

(三)消费诉求渠道进一步畅通。持续推动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建设,不断完善电话、互联网以及新媒体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功能,有效投诉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处理满意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四)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及相关内容知晓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

(五)承诺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分别不少于15天、10天和7天。

(六)分别于近3年、2年和1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社会公示及创建命名

第九条 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创建与命名,由同级创建办会同消协组织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

第十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同级创建办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店(企业),以同级创建办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定期复核一次,并做好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复核工作,由省创建办直接或委托属地市级创建办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复核工作,由本级创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复核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店(企业),按创建命名管理权限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创建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业务指导。

第六章 退出和撤销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命名:

(一)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活动的经营者因自身经营等原因不再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撤销;

(二)在申报与考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五)漠视消费者权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示范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七)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八)不符合创建量化标准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管理中的牌匾等式样,按照《关于规范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及参创单位牌匾样式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18]115号)规定制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创建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创建办文件均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代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市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认可度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的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商圈(街区)。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考核

第四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需由商圈(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创建办(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建省、市、县(市、区)三级示范商圈(街区),均需逐级申报。申请创建县(市、区)级示范单位的由本级创建办进行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单位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创建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创建办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申请省级示范单位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创建办进行初审,由市级创建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创建办考核验收和公示命名。

第六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商品销售和服务集中度高,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商圈(街区)内设有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商圈(街区)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管理部门、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二)经营单位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按照创建目标、经营服务内容和行业管理规范,自觉建立并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坚持守法文明经营。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严格按照核定项目亮证亮照经营。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合规,自觉履行商品进货查验、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责任义务。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无虚假宣传和其它商业欺诈行为。商品销售和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四)商圈(街区)内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商圈(街区)内建有统一、专门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做到一般投诉和处理不出门店、较大投诉和处理不出商圈(街区),投诉处理有记录。经营主体普遍落实经营者首问制度,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积极推广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商圈(街区)内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市场、商场、超市需建立落实赔偿先付制度。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依次为序)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量化标准:

(一)商品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涉及日常生活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平均达到90%85%80%以上。其中食品、药品、母婴用品、消防用品、特种设备等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平均达到100%98%95%以上。

(二)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显著提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平均达到95%90%85%以上。

(三)消费诉求渠道进一步畅通。持续推动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建设,不断完善电话、互联网以及新媒体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功能,有效投诉处理率平均达到95%90%85%以上,处理满意率平均达到95%90%85%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四)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及相关内容知晓率平均达到90%85%80%以上。

(五)承诺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平均达到15天、10天和7天。

(六)分别于近3年、2年和1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三章 社会公示及创建命名

第八条 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的创建与命名,由同级创建办会同消协组织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其中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省创建办可直接委托市创建办组织考核验收,经省创建办复核后予以创建命名。

第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公示单位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商圈(街区),以同级创建办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称号。

第十二条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并做好复核记录。

第十四条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复核工作,由省创建办直接或委托各市创建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复核工作,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复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商圈(街区),按创建命名管理权限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的动态管理,强化业务指导。

第五章 撤 销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商圈(街区)经营单位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四)对商圈(街区)内经营单位、商户监管不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不符合创建量化标准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创建管理中的牌匾式样,按照《关于规范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及参创单位牌匾样式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18]115号)规定制作。

第二十条 放心消费示范景区等创建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创建办文件均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代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