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388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规范(试行) |
发文字号: | 吉市市监发〔2019〕83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19-08388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规范(试行) | ||
发文字号: | 吉市市监发〔2019〕83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分局、直属分局及市局机关相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石金杰;联系电话:62522947。
附件:1.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规范(试行)
2.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3.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4.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5.撤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6.撤销涉嫌冒名登记(备案)公司受理告知公告
7.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审批表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1: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法律及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撤销未经被冒用人同意,在公司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中,通过使用被冒用人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等方式,以被冒用人身份办理相关的登记。
第三条 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冒名登记撤销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疑难问题。
登记注册处负责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审批指导工作。
企业规范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企管部门)负责对被冒用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行为的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公示、调查结论作出、信息共享、信用惩戒等工作。
行政审批分局依据撤销登记决定书所记载的撤销事项在登记注册系统中进行撤销操作,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对虚假登记责任人再次办理登记业务实行严格审查。
法规处参与重大疑难问题会商研讨。
档案中心负责撤销登记材料的档案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推送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派出分局应参照市局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厘清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撤销冒名公司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当事人已办理了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管辖。
第五条 被冒用人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企管部门应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被冒用人本人到场的,应核实其身份证原件等;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同时及时做好记录,记录情况应包括被冒用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等。
被冒用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撤销被冒名登记的公司。
第六条 企管部门自接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的,以通过身份核验之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报分管企管部门局领导审批。同意受理的,应向被冒用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企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公示程序,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冒名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及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内网网址:172.20.131.225后台登录,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日。在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第八条 公示程序启动后,企管部门应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冒名登记行为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查询公示系统和信用网中相关部门的信用数据,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函询或系统推送数据等方式,向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征询关于撤销冒名登记的意见。
调查核实应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被冒用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者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十条 调查过程中遇有重大或疑难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信用监管处汇报,由信用监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疑难会商。
第十一条 调查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要求,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 在决定受理前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或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时所附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企管部门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来源情况、调查经过、认定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 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企管部门应当将拟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冒名登记的公司,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同时告知被冒用人。冒名登记的公司陈述、申辩的,企管部门应当记录。
无法书面告知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内网网址:172.20.131.225后台登录)公示相关内容。
冒名登记的公司自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冒名登记的公司申请听证的,法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企管部门应自受理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调查结论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拟定《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填写《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审批表》,连同调查取证材料,报分管企管部门局领导批准,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分管领导认为撤销登记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可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企管部门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1)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1)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
(2)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企管部门应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依法告知相应权利,并抄送被冒用人,同时收缴营业执照。在调查中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企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内网网址: 172.20.131.225后台登录)公示撤销登记决定的相关内容。在公示同时,企管部门应将撤销登记决定抄送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将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单独立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依照撤销登记决定,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公司相关登记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撤销信息。公司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二十二条 企管部门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及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撤销登记后,信用监管处协调行政审批等部门解除对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并做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助解决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
第二十四条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有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办理。
登记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情节严重,不适合撤销登记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 年 月 日设立的 (企业名称)。本人特向贵局申请撤销上述企业登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从未办理、从未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企业登记;本人从未参与上述企业出资及经营管理,未领取收益分配及工资福利等后续事宜。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的内容真实,如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签名处需按手印
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 (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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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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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投诉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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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冒名登记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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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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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冒名登记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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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冒名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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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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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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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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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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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企管部门 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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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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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
投诉(举报)材料,(并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受理期限自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投诉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撤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
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因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销涉嫌冒名登记(备案)公司受理告知公告
吉市监撤告字﹝ ﹞ 号
(企业名称)及其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申请人向我局举报 (企业名称)在 年 月 日的企业登记过程中,其 (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等)系冒用 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 提交的 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上述登记。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证明材料的,本局将依法撤销上述企业登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7:
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审批表
被撤销(不予撤销) 登记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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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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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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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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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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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时间 |
年 月 日 |
调查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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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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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 处理意见 |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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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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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企管部门 局长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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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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