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20-07584 |
分 类: | 财政决算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804780Q/2020-07584 | 分 类: | 财政决算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4日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预算表格
一、2020 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0 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0 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0 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功能分类支出预算表
六、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经济分类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八、2020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九、2020 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
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
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吉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
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指导全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承办全市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承办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规划、保护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贯彻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全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
作;配合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
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与国家信用体系对接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吉林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吉林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
管理;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吉林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吉林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吉林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吉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吉林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全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吉林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吉林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吉林海关通报,由吉林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 34 个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承担文字综合、协调联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
赔偿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竞争政策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重大专项
督导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统筹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并开展成果评选;研究提出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综合治理、节能减排、保卫等工作。
(四)市场综合处。负责拟订规范商品市场秩序的措施、办法;承担组织指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监管工作;组织指导重要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五)应急安全处。组织编制市场监管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管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综合性业务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应由本部
门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
(六)登记注册处。指导实施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拟订相关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参与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相关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信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拟订相关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协调工作。
(八)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并组织全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培树市、县两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示范区(商
圈)、示范行业;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处)
承担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开展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联系点等工作。
(十一)公平交易处。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规定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调查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处。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规划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工作;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开展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十三)商标监督管理处。研究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协调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
战略,组织、推荐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指导、组织对商标印刷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监管。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处。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获证企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撤回、撤销、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指导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计量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八)标准化处。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拟订、修订全市推荐性地方标准,承担全市地方标准的公开、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指导全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承办全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承办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依法承担商品条码相关管理工作。
(十九)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省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认证和合格评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组织开展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拟订全市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二十二)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吉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技术规范;指导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酒类管理办公室)。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销售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酒类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组织和指导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管理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六)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指导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检查、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特殊食品监督检查;监督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相关环节监督检查;落实特殊食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查处涉盐违法行为。
(二十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化妆品监督管理、经营使用环节日常检查、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化妆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化妆品相关环节监督检查;落实化妆品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八)药品监督管理处。指导全市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监督工作,贯彻落实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监督互联网销售药品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的检查工作;负责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三十)抽检监测处。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抽检监测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抽样培训工作。
(三十一)价格监督管理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系统装备、固定资产、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经费请拨、下达工作;组织罚没收入向财政解缴工作。
(三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协助党组负责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四)教育培训处。负责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协助省药监局组织执业药师资格培训。老干部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单位)的党群工作。
下设 32 家预算单位,分别为:
1、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2、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3、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5、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6、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7、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8、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分局
9、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10、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11、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12、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13、吉林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14、吉林市消费投诉受理中心
15、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
16、吉林市广告监测中心
17、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管理中心
18、吉林市昌邑区消费投诉受理中心
19、吉林市船营区消费投诉受理中心
20、吉林市龙潭区消费投诉受理中心
21、吉林市丰满区消费投诉受理中心
22、吉林市专利管理处
23、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暂归省药监局管理)
24、吉林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中心
25、吉林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6、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
27、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28、吉林市能源测试检验所
29、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30、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31、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分局
32、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第二部分 预算表格
一、2020 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0 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0 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0 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功能分类支出预算表
六、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经济分类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八、2020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九、2020 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一、2020 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0 年收支总预算26586.30万元,我单位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2019年预算数据。
二、2020 年收入预算情况
2020年收入预算 26586.30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6586.30万元,占100%。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6586.30万元,占100%。
三、2020 年支出预算情况
2020年支出预算 26586.3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56.20 万元,占 98.38%;项目支出 430.10 万元,占 1.62%。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21507.10万元,占82.23%,公用经费4649.10万元,占17.77%。
四、2020 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26586.3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26586.30 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811.9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 96.9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639.00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30.6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07.90万元。
五、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26586.30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26156.20 万元,占 98.38%;项目支出 430.10 万元,占1.62%。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 21507.10 万元,占 82.23%,公用经费 4649.10 万元,占 17.77%。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21811.90 万元,占 82.04%,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工资,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完成年度市场监管事务方面工作。科学技术(类)支出 96.90 万元,占 0.36%,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工资,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年度专利和商标监管事务方面工作。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 2639.00 万元,占 9.93%,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职工工资。卫生健康(类)支出 730.60 万元,占 2.75%,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类)支出 1307.90 万元,占 4.92%,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26156.20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1507.10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生活补助、离退休津贴补贴、其他离退休支出、其他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 4649.10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业用房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专用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车改革交通费补贴、车辆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离退休公用经费特需费、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七、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2020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574.50 万元,我单位为 2019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 2019 年预算数据。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我单位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2019年预算数据。2、公务接待费 32.10 万元,我单位为 2019 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 2019 年预算数据。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542.40 万元,我单位为 2019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 2019 年预算数据。
八、2020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 年部门本级、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分局等 8 家行政单位以及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分局、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等 4 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2436.60 万元,我单位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组建部门,无 2019 年预算数据。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 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155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末,部门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20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5辆、其他用车19辆。单位价值 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套。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和重点工作,2020 年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为特检中心保障经费,金额100万元。同时,将项目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为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五)重点项目情况
2020年主要支出项目有: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协调督导项目,金额150万元;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特检中心保障经费项目,金额1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通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通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付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预算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包含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相关支出纳入和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费的国际旅游、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保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八)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