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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OR886172/2021-03061
分  类: 市场管理与综合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文广旅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文广旅发〔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OR886172/2021-03061 分  类: 市场管理与综合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文广旅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文广旅发〔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提升行政管理科学化、人性化、精细化水平,激发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有关文件精神,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不予制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因各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不承担行政强制职能,故未制定免于行政强制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8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 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9

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 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0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1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附件1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材料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款: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 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5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 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6

对未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7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8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0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1

对广播电视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2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