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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OR886172/2020-00225
分    类: 市场管理与综合执法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标      题: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文广旅发〔2020〕13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OR886172/2020-00225 分    类: 市场管理与综合执法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标      题: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文广旅发〔2020〕13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局领导、各单位(处室)监管、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第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要建立日常消防经费和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维修、保养经费,并纳入各单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是全系统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全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全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局主要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局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吉林市文广旅局安委会为全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代表市文广旅局履行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局安全生产监督处负责督导局直属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直属各单位为局消防安全工作基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省安委会企业单位“五个必须落实”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局直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有条件的局直属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包括安全工作人员、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安全服务志愿者等,在安全科(保卫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巡逻、检查、火灾救援、消防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 局直属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单位内部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各专项消防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整改。

第十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档案,设置防火标志,设定消防安全管理员,定岗、定责到人,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有消防控制室的局直属各单位管理应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落实工作职责。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局本级建筑内常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的配置、更换由局办公室负责,局直属各单位自行购置。确定专人对器材进行管理维护,在保质期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更换或补充。

第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日常管理,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消防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局直属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前按要求向局安全处和相关部门报备,并做好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消防审核、验收结果资料报局安全处处备案。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筑工程的职能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发现火灾事故时,火情发现人应当立即报警。事故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主要领导和局安全处。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局安全处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不作为、不履职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问责;对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局直属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局本级消防安全检查,局安全责任处室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并按要求开展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第二十条 局直属各单位要及时发现本单位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暂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给局党组,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采取严格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局安全处备案。

 

第五章 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局机关和局直属各单位安全意识,确定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宣传月”,各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当依法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文广旅局安委会负责解释,由局安全生产监督处督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