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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内容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积极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工的。 
(二)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范围,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1.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的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投入的预算、决算报告; 
     5.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6.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在职能范围内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等方面的措施及实施情况; 
     11.本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12.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13.本部门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未在本制度列出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当依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七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如有涉及以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依照保密法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形式 
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务公开栏等形式。 
第十三条  编制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并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编制属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目录应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及其产生的日期、查询途径等。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并创造条件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开程序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在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我局制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每年年初形成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开展工作,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3.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和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人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件数; 
     3.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