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21-02095 |
分 类: | 交通管理工作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1日 |
标 题: | 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改革措施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21-02095 | 分 类: | 交通管理工作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1日 |
标 题: | 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改革措施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26日 |
(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一是自11月20日起,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原则上要在公安交管部门本级理论考试场进行,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本级不具备计算机理论考试条件的,应在2021年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理论考场筹建期间可依托社会化理论考试场开展考试业务。二是各支、大队应当对辖区摩托车考试场考试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合理布局考试场,场地技能考试应当以交警部门自建和已备案的社会化摩托车考试场为主。省厅交管局近期将下发通知,对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措施落实进行细化,规范摩托车考试工作。三是全省推行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计算机评判,配齐身份证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建成具备封闭场所、实现音视频监管、配备存储充足等功能的标准化摩托车考试场。改造升级的考试场要在2021年9月中旬前按标准完成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的暂停考试业务。四是对于开展摩托车惠农送考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厅交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异地考生禁止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五是各支队应当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县级车管所开展摩托车考试的,大队要加强队伍和业务监管,承担考试业务监管主体责任。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一是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各地车管所及社会化服务网点应当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三是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四是11月20日前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完成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五是摩托车转出地、转入地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非特殊原因严禁退档,最大限度便利群众。(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我省不是试点省份,待全国统一推广实施后,及时按照规定落实改革措施。(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我省不是此项业务试点省份。外省二手车出口企业在我省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各地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待全面推开后,厅交管局将积极对接商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机制,对不按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强化提示告知,督促尽快办理注销。(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科技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
(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一是各地要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二是11月15日前,各地要对辖区内全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确保准确掌握执行免检政策,提醒群众按相关政策参加检验;三是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交通处、宣传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
(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一是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测试和报名应当在车管所组织开展,指定专人负责测试考试,全程实行音视频监控,测试结果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并留存。二是各级车辆管理所应当落实登记、告知制度,对于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及时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方式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各支队应当建立大中型客货车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对异常业务的分析、预警、通报、核查。(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一是各支队应当主动联系同级卫健部门,梳理明确本辖区内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全市公开发布,未经卫健部门核准并公布的医疗机构,交警部门不得接受其检测结论。二是各支队对卫健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应当逐一发放数字证书,体检业务必须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系统生成和交换,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体检信息网上传输,停止接受纸质《身体条件证明》。三是各支队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性条件,应当主动函告医疗机构并发放“互联网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对函告后一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视为放弃,交警部门停止其出具资格,并予以告知和公告。四是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单位驻点数量发放数字证书,严禁一个驻点体检机构发放多个数字证书,已经发放的要清理收回;对因违规被取消出具资格的要在系统中停用业务权限,并收回所有数字证书。(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各支队具体落实)
(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在符合安全驾驶的条件下,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提供相关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厅交管局车辆处牵头、交通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
(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一是各支队通过交管“12123”短信平台、自建短信平台、微信群等每月向重点企业驾驶人发送预警提示,各大队要建立“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微信群,每周发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各支、大队通过两微多端公众号、短信、微信群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三是各支、大队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车辆逾期未年检、未报废多条违法未处理等信息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曝光行动,同时组织媒体进行深度报道,倒逼相关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四是提高安全巡检频率,每日组织技术人员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厅交管局信息技术处牵头、宣传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
(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按照要求升级优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强化系统运维保障,组织系统监测,确保系统服务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责任单位:厅交管局信息技术处牵头、交通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
(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我省不是试点省份,待全国统一推广实施后,及时做好升级系统,按照规定落实改革措施。(责任单位:厅交管局信息技术处牵头、车辆处配合,各支队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