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民换发永久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第四十九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收费:
有效期满或内容变更的换发、补发300元;丢失、损坏补换领600元。
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护照复印件
3、外国人永久居留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
办公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9号窗口 电话:6482033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假日休息)
服务对象:
需要在境内换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