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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856
分  类: 交通管理工作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标      题: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856 分  类: 交通管理工作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标      题: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注销登记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除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下列情形不予进行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机动车为海关监管机动车时提供)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所有人出境证明》原件一份(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办理时间及地点:

  请您在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四8:30-16:30、周五8:30-15:00、周六9:00-15:00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吉长北线1.7公里)办理。

  窗口咨询电话:

  座机:0432-64801314;手机号:19843282495。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的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6:30、星期五8:30-15:00、星期六9:00-15:00。咨询网址:http://gafw.jl.gov.cn。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领取业务号→业务窗口登记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