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856 |
分 类: | 交通管理工作 ; 通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标 题: |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856 | 分 类: | 交通管理工作 ; 通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标 题: |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2日 |
注销登记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除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下列情形不予进行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机动车为海关监管机动车时提供)原件1份(自行出具);
6.《机动车所有人出境证明》原件一份(自行出具);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办理时间及地点:
请您在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四8:30-16:30、周五8:30-15:00、周六9:00-15:00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吉长北线1.7公里)办理。
窗口咨询电话:
座机:0432-64801314;手机号:19843282495。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的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6:30、星期五8:30-15:00、星期六9:00-15:00。咨询网址:http://gafw.jl.gov.cn。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领取业务号→业务窗口登记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