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785 |
分 类: | 行政事业型收费;出入境管理工作 ; 通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团聚类居留证件签发/延期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593R/2019-08785 | 分 类: | 行政事业型收费;出入境管理工作 ; 通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团聚类居留证件签发/延期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办事指南(专业版) | |||||||
事项名称 | 团聚类居留证件签发/延期 | 事项类型及编号 | |||||
受理窗口 | 市政务大厅3楼99号窗口 | 审批部门 | 公安局 | ||||
受理范围 | 个人 | 咨询电话 | 64820335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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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提供部门 | 要求 | 原件(份/套) | 复印件(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 |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持Q1字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的寄养受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境外人员在吉的住宿登记证明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A4纸 | 1 | 1 | 纸质 | 必要 | ||
备注: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办理流程 | 1.窗口申报; 2.受理; 3.审查审批; 4.告知结果及到政务大厅3楼99号窗口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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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满一年,400元,一年(含)至三年800元,三年(含)至五年1000元,减少携行人200元/人次,变更200元/人次。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 | 结果送达 | 快递送达或窗口领取 | ||||
申报时间 | 窗口申报(受理窗口的工作时间内)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3: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机构 | 吉林市公安局 | 监督电话 | 64820335 | ||||
吉林市市软环境办 | |||||||
服务表格及示范样本 | 窗口领取 | ||||||
填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