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5-08229 |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函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收费函〔2025〕14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5-08229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函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收费函〔2025〕1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5日 |
关于吉林市公办养老机构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发改收费函〔2025〕14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吉林市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贵局决定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将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现将公办养老机构有关收费政策函复如下。
一、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床位费标准继续按照《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床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价发〔2014〕11号)执行。护理费标准,半失能人员1000元/人.月,失能人员1500元/人.月。
二、城区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标准90%执行,乡镇(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标准80%执行。
三、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四、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相关要求: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在收费窗口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