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5-00433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5-00433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20日 |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局(经发局):
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持续开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是《吉林省定价目录(2023版)》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我委将根据全市“放管服”要求及国家、省定价目录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五、本通知印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