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吉林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解读
市区广大居民:
为规范我市市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4〕466号)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将对市区居民住宅小区及附属周边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相关政策如下:
一、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收费标准
(一)充电电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及附属周边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为予标明的费用。
(二)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四)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