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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5146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许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标      题: 关于吉林龙潭经开区化工产业园承载能力提升工程(二)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环资审批发〔2024〕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5146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许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标      题: 关于吉林龙潭经开区化工产业园承载能力提升工程(二)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环资审批发〔2024〕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吉林龙潭经开区化工产业园承载能力提升工程(二)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市发改环资审批发〔2024〕48号

龙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吉林龙潭经开区化工产业园承载能力提升工程(二)节能报告的请示》吉龙发改请〔2024〕33)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04-220203-04-01-854861)总投资38502.32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62262.86平方米,利用既有综合楼二层(建筑面积427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11908.18平方米,建设净水厂综合楼、净水厂取水泵房、危化品停车场服务中心等13栋建筑;购置安装设备120台(套),以及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根据中元国际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关于龙潭经开区化工产业园承载能力提升工程(二)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中元能评字〔2024〕39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20.15吨标准煤(当量值)/2451.9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719.5万千瓦时,热力6907.78吉焦,液化石油气0.11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评审报告对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78日